洪府厅发〔2014〕8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南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16日
南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查清我市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范围和任务
(一)普查范围
全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含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所有国土,涵盖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
(二)普查任务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调查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完善市、县二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开发区(新区)负责代管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南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成立相应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核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承办省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是制定审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二是负责对普查人员业务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负责协调、指导各系统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四是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五是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六是负责指导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组织全市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指导编制标准地名的图、录、典、志等;七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各级市地名普查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势性(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另文下发)。
(三)方式方法
地名普查工作按照“统筹安排、先点后面,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开展。进贤县作为全省和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及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三、普查时间安排
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从2014年8月1日开始,到2018
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8月至12月)。
(一)成立机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制定方案。各地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2014年10月底前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三)动员部署。各地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完成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动员部署。
(四)组建队伍。一是各县(区)地名普查办抽调或聘请3到4名懂电脑技术和地名知识的人员,组建一支数量充足、政治素质高、专业素质强、责任心强的的专职地名普查工作队伍;各开发区(新区)地名普查办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二是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及通报制度。联络员负责向各级地名普查办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三是建立基层地名普查队伍。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地名普查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确定普查员,共同组成基层地名普查队伍。四是确定全市提供地名普查服务的第三方专业公司。五是市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普查质量监督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对普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研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对有争议的地名进行考证等。
(五)配备设备、落实场所。各地地名普查办要配备电脑、摄影、GPS等必需的设备,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添置办公桌椅、柜橱等设施。
(六)培训人员。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市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市本级重点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开发区(新区)地名普查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地名普查办做好乡(镇、街道)及以下地名普查人员业务培训。
(七)开展试点。试点县进贤县做好地名普查准备,完成地名总录及调查、搜集、考证、整理、汇总等内业工作和部分外业工作。同时,由市地名普查办负责选调我市部分县(区)、开发区(新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参与进贤县地名普查工作。
(八)收集资料。县(区)、开发区(新区)地名普查办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尤其是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补查及更新的成果,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统一规范地名的历史沿革,地名信息的表述;制定地名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编制地名普查目录及填写已有地名普查表。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
(一)完成试点工作(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
1、1-2月份,进贤县完成地名普查外业工作;
2、3月份进贤县制作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和标准化处理工作,完善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完成自查和上报工作;
3、4月份进贤县完善地名普查成果,通过省、市两级验收工作;市地名普查办召开试点总结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二)实地踏勘(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
县(区)、开发区(新区)地名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采集地名文字、图形信息和多媒体信息。
(三)标准化处理地名和地名设标(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
1、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
2、对外业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考评、整理、汇总和标准化处理,新增和更名的地名填写地名普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