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新增及无标志的地名进行设置及补设,对地名标志设置不足的适当增设,对破损的地名标志予以更新。
(四)完善数据库(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
将审核后的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五)制作成果(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三阶段,完善成果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
(一)审核验收(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
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按照“逐级审核、分批验收”的原则,各地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二)审定上报(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
1、成果审定。各地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审核后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然后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2、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同时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立卷归档工作。
(三)成果利用与表彰(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l、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3、进行总结表彰。对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进行工作总结,并对地名普查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此次地名普查工作跨度长、工作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地名普查和地名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普查人员、设备设施到位;要把地名普查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级地名普查工作机构要制定并落实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工作指导督导机制、成果数据保密机制,要严守地名普查纪律,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密切配合,勤俭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各级地名普查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综合利用地理国情普查、国土资源调查、文物调查、水利调查等成果,节俭、高效做好普查工作。
(四)严格规范,提高成效。普查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全省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要求,统一任务内容、统一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有关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数据审核责任制,严格质量和监理,按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五)大力宣传,营造气氛。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地名网站、宣传片、宣传栏、海报、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形式,紧密结合各个阶段普查任务,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地名普查工作,为地名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