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全市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
3、制定市区地名规划,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和地名标准化工作;
4、承担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工作;
5、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6、承担城区(不含开发区、新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7、承担市级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
8、指导县(区)、开发区(新区)地名管理工作;
9、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