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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多媒体信息采集规范》的通知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7-07-06编辑:南昌市民政局点击数:视力保护色: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多媒体信息采集规范》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办发〔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地名普查多媒体信息采集工作,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多媒体信息采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多媒体信息采集规范


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相关要求,为做好普查过程中多媒体信息的采集工作,制定本规范。

1目的

通过采集和制作多媒体文件来记录和保存地名相关信息,丰富普查内容,完善地名内涵,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传播。

2范围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多媒体信息采集内容分为图片、录音、录像、文本四种类型。具体采集范围:图片包括地理实体照片、地名标志照片、地名普查工作照片和历史地名资料图片;录音和录像应包括地名读音、地名考证采访、地名审音定字和重要会议、重点工作等音像资料;文本包括命名和更名决议文件、审音和定字决议文件、勘界相关文件、普查过程中重要决议文件。

2.1图片类

2.1.1地理实体图片

地理实体图片是指普查过程中需要采集的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全景或展现其特征的照片。

2.1.2地名标志图片

地名标志图片是指《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文件规定的六类地名标志照片,包括:(一)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2.1.3地名普查工作图片

地名普查工作图片是指在地名普查工作过程中,记录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普查培训、普查宣传、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检查验收、专家评审等过程的照片。

2.1.4历史资料图片

历史资料图片是指蕴含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历史图片。

2.2录音与录像类

2.2.1地名读音

地名读音是指地名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少数民族语地名读音、地名特殊读音、异读音和方言读音。

2.2.2地名审音定字

审音定字是指对地名用字、读音进行论证、评审全过程的录音、录像。

2.2.3地名考证

地名考证录音和录像是指在地名考证过程中,就地名的含义、来历和沿革等进行调查访谈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对反映地名历史的重要遗迹和证据的录像。例如采访当地居民录音,以及重要地理实体、碑刻铭文等的录像。

2.2.4重要会议、重点工作

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是指普查过程中召开的领导小组会、协调会、督查督导活动等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

2.3文本类

2.3.1命名和更名决议文件

命名和更名决议文件是指普查地区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包括专家论证最终意见、政府正式发布的命名或更名文件。

2.3.2审音和定字决议文件

审音和定字决议文件是指普查地区有关地名审音、定字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包括专家论证最终意见、正式发布的审音或定字文件。

2.3.3勘界相关文件

勘界相关文件是指涉及行政区域边界和界桩的重要文件,例如上级对勘界方案的批复、上级对勘界协议书的批复、联合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等。

2.3.4普查过程中重要决议文件

普查过程中重要决议文件是指普查过程中,对于重要问题形成的各类决议文件,例如重要会议纪要、普查工作方案、指导意见等。

3采集要求

3.1总体要求

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地名相关多媒体信息进行采集。

3.1.1基本要求

(1)采集的各类多媒体信息要求类型齐全、项目完整、地名主体突出,能准确、清晰地记载地名相关信息和普查工作重要过程。

(2)图片、录音和录像清晰、主体明确、内容精准、文件格式和名称规范,便于对应查看和操作。

(3)采集的多媒体信息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保密规定。

3.1.2技术标准

(1)文件格式

照片:JPG,照片尺寸介于1280*960像素至4096*3072像素。

录音:MP3,音频比特率不低于64Kbps,每段时长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录像:MP4,像素不低于720*480p,每段时长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文本:TXT、PDF。

(2)文件名称

地名相关多媒体文件名由地名标准名称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顺序,如灵山01。其中,01-09为地名标志照片文件名顺序编号,11-19为地理实体照片文件顺序编号,21-29为录音文件名顺序编号,31-39为录像文件名顺序编号,41以后为相关多媒体文件名顺序编号。对于同类其他重名地名,后续地名可用地名标准名称加1位英文字母加2位数字表示,如灵山A01、灵山B01,依次类推。

界线、界桩相关多媒体文件名称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数据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6〕14号)要求进行命名。

3.2图片采集要求

3.2.1地理实体图片

地名成果表中的地名所对应的地理实体图片需100%采集。每一个地理实体至少要拍摄一张体现地理实体的整体面貌的照片;对于设有地名标志的地理实体还要拍摄一张体现其地名标志的照片(具体要求参见3.2.2中全景照片要求);对于文化价值较高的地理实体,应从多个角度拍摄多张图片。

3.2.2地名标志图片

六类地名标志中,居民地、街(路、巷)地名标志图片需100%采集,并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原则要求至少采集两张,一张地名标志上特写照片,能清晰反应标志上的文字、标识和符号,以及标志整体造型和外观;一张全景照片,拍出地名标志所在的环境或所标识的地理实体。

其他五类地名标志不单独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采集的图片存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表“多媒体信息”。

3.2.3地名普查工作图片

普查过程中重要会议、重点工作和培训活动图片要展示活动主题、场景和人物;外业调查图片要展示外业测量、地名调查、外业数据采集等过程;内业处理图片要展示图上标绘、数据录入、保密环境等;检查验收和专家论证、评审要展示现场工作情况。

3.2.4历史资料图片

收集的历史资料图片要展示地名或其对应地理实体的历史面貌和历史变迁。

3.3录音与录像采集要求

3.3.1地名读音

(1)地名特殊读音、异读音和方言读音

对与普通话读音不一致的地名古音,应作为特殊读音予以采集。如广东番禺,秦代“番”读“pān”;山西洪洞县的“洞”读“tóng”。

对地名用字相同,但本地区读音与其他地区读音不同,应作为异读音予以采集。例如,“埔”有两种读音,黄埔的“埔”读“pǔ”,大埔的“埔”读“bù”;“圩”字是“墟”的异写,闽粤地区称集市为圩,读“xū”,而在苏皖地区“圩”是指低洼地区的防水堤或村周围的堤坝,读作“wéi”。

对方言中与普通话没有对应规律的特殊读音,应作为地名方言音予以采集。例如,广东地名“涌”(表示河汊、山旁垅间狭长地),用于地名时,方言读音“chōng”,而不读“yǒng”,这一类方言读音要纳入采集范畴。而南方地名中的“界”,一般读为“gài”,对应普通话则读“jiè”,这一类则不列入方言读音采集范畴。

(2)少数民族语地名读音

在少数民族地区,如果该地区有民族语标准读音,则采集该民族语音。如果没有标准读音,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该区域的几种方言片区,每个民族语采集其片区民族语读音。

对于民族自治区域,以自治区规定的民族语标准音录音。

对于小聚居区域,以该地常住少数民族居民方言音(小聚居区民族语方言)录音。

除采集民族语标准读音外,还要采集该地常住散居区民族语方言音。

3.3.2地名审音定字

地名审音定字过程中,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以及论证、评审会议应进行录音,内容完整。

3.3.3地名考证

地名考证要完整记录采访问题,受访人的完整回答,以及讲述人讲述关于地名来历、含义和沿革的原始情况,同时要反映受访人的年龄、职业和姓名及其讲述信息来源等基本情况。

3.3.4重要会议、重点工作

对普查过程中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应进行录音和录像,并将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合理剪辑,形成音像文件。

3.4文本采集要求

对有关文件进行扫描处理,形成PDF等电子文档。地名命名、更名、审音、定字等的电子文档作为地名的多媒信息存储;勘界相关文件、普查过程重要决议文件等的电子文档作为工作档案存储;勘界文件电子文档由省级地名普查部门统一采集与管理。

4采集方法

4.1图片采集方法

图片采集以实地拍摄为主,对于部分历史地名和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老地名等,可以从历史资料中采集,但需要在成果表的“资料来源”中注明版本和来源。

4.1.1实地拍摄

地名标志和地理实体图片要结合普查外业工作,进行实地拍摄;图片要突出地名主体,近景和远景相辅助,图片清晰;地名标志类必须要有正面照;地理实体照片要选择合适角度,需要拍摄反映其全貌照片和体现其地名标志的局部照片。

4.1.2资料照片搜集

对于具有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应收集相应的历史图片资料进行辅助说明,展现地名文化;对于大尺度自然地理实体可以使用遥感影像等资料展示宏观景象;对于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等,可以收集相关图片资料进行辅助说明。

4.2录音采集方法

4.2.1核定语音

(1)汉语方言音

普查中地名的汉语方言音是指县域通行方言发音,即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所形成的全体居民用于共同交流的方言。

(2)少数民族语读音

少数民族语地名读音分为标准音和方言音两种。在录音过程中,语音的确定原则为:一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对于已经确立了标准音的少数民族地区,要采集该地名的标准音录音;对于民族自治区域,可以当地电视台播音使用的少数民族语音为依据采集。二是对于没有确定标准音,且使用人数较多的、使用范围较广的少数民族语,则根据该语种的方言片区进行采集。三是对于使用人数比较少,使用范围较零散的少数民族语地名,则采集地区使用的方言读音。四是对于双语地名(双语地名是指一个地方有两种不同语言并行使用的地名,其不同于混合语地名,混合语地名是指一个地名由两种语言的词语构成)或多语地名,要分别采集各语种读音。

(3)地名异读音和地方读音

对于已经广泛使用或约定俗成的地名异读音和地方读音,按现有习惯采集;对于需要报经批准的地名专用字、专读音,应采集完读音后填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4.2.2录音处理

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发音和方言读音可以选定2-3人的录音团队(1人录音,1-2人检查),发音人以当地土著居民或当地语言教师为宜。

少数民族语原生读音在进行外业调查过程中,就地选择语音清晰的居民进行录音。

录音中要采用较好的录音设备,避免使用手机等简易设备;选择安静的场所,避免噪音影响,并按照规定格式保存。

4.3录像采集方法

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地名可以收集或专门拍摄相关视频资料、微视频,以体现地名内涵、展示地名文化等。

在普查重要节点和环节,通过拍摄记录地名普查过程(培训、会议、外业测量、调查、访谈等)、地名审音定字工作(专家咨询、研讨会议)等的视频资料,并通过剪辑,形成工作视频资料。

4.4文本信息采集方法

以原件扫描方式,制作成PDF电子文件。

5检查提交

5.1检查

5.1.1检查流程

县级地名普查办采集的本级多媒体信息,应依据相关要求进行核实;市级地名普查办对所辖县级多媒体信息进行检查;省级地名普查办对辖区内汇交的多媒体数据进行验收;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最终查验。

5.1.2内容检查

多媒体信息主要从正确性和重复性两方面进行检查,包括:各类地名语言区划分是否准确,发音是否标准、准确等;图片资料是否与地名相符,图片有无重复、误用、造假;录像资料是否与该地名普查工作相关,内容有无重复等。

5.1.3格式检查

按照要求格式、大小采集录音、图片和录像资料;正确命名文件名称和文件包名称,并能通过质量检查软件开展格式检查。

5.2提交

地名普查成果多媒体信息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要求,在地名属性表中填写相关文件名称。同时,提交数据包中包含“3多媒体数据”,相应文件填入其包含的“录音”、“录像”、“照片”、“文本”,并按照数据提交要求,制作数据包提交数据。

地名普查工作类多媒体信息可根据各地系统需求进行存储,但不能缺项。界线、界桩相关多媒体信息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数据的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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