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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7-12-06编辑:南昌市民政局点击数:视力保护色:

赣民发[2005]15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地名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的大量涌现,一些城镇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出现了诸多问题: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命名的。这种状况不仅给城镇管理、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与构建和谐社会很不协调。为避免地名命名中的混乱现象,使地名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城镇标准地名命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
  (一)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
  (二)路:宽度在4—40米的道路;
  (三)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
  (四)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五)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六)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
  (七)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设区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
  (八)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九)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十)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
  (十一)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
  (十二)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
  (十三)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
  (十四)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二、城镇地名命名、更名规定
  (一)使用规范汉字,以普通话为标准读音,在名称结构上具备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
  (二)通名应当正确反映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恰当使用修饰、限定性词语,不重叠使用双音节通名;
  (三)专名应当含义明确,词语简洁,读音顺畅,符合汉语语法规范和习惯;
  (四)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繁体字、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不得出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六) 不得使用名不副实\误导公众\贬损他人\含义晦涩的词语;
  (七)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  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八)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街道、居民区、道路、桥梁、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三、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新建居民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立项、规划选址的同时,向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二)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材料包括:该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命名、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地名的含义,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三)市、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手续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审核、报批工作。同意的,正式颁发命名批复;不同意的,应予书面答复申报人。
  (四)经审核批准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应通过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依法加强地名命名管理,促进地名工作规范化
  (一)地名命名是政府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弘扬先进文化、提高城市内涵和品位的重要载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命名工作的重要性,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省地名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二)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对城镇现有地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违反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和地名命名原则的,要责成其更名;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要限期补办。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在给房地产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其标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批复文件。
  (四)地名使用单位在广告宣传时,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标准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地名使用单位广告宣传的监管工作。
  (五)对不按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擅自使用、宣传非标准地名的单位或个人,地名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宣传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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