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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4-10-20编辑:南昌市民政局点击数:视力保护色:
转发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的通知》
洪地名普查组发[2014]6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保密工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的通知》(赣地名普查组字[2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的责任感,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掌握地名普查过程中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建立健全地名普查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一是要建立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文件传输、借阅,档案保管等的保密制度。二是要加强基础地图资料管理。工作用基础地形图均涉密,各地必须加强管理,不得将有关地图资料改作他用,不得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地图资料移交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签订保密协议。三是保密资料应明确专人保管,存放地图资料的条件与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保密资料分发、移交、收回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三、凡基于地名普查各项资料和数据开展合作的项目,在立项前要依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进行脱密处理。
 
 
                           2014年11月28日
 
 
文 件
 
 
赣地名普查组字〔2014〕4号
 
关于做好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严防涉密的地名普查文件资料发生失密、泄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做好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保密工作责任意识
保密工作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级地名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亲自抓保密,带头守好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切实抓好涉密岗位、涉密环节的保密工作。全体普查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克服保密工作与己无关和无密可保的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严格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各项工作
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期间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事故的发生,各地要重点强化四个方面的管理。
(一)涉密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
1.涉密电脑要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贴上标签,专用笔记本电脑要专柜存放。确因工作需要携带专用笔记本电脑外出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使用管理。
2.涉密电脑不允许联网,并与互联网实行彻底地物理隔离,严禁在联网电脑上处理、存储涉密信息,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3.涉密电脑中资料的转化只能使用光盘刻录或保密专用移动硬盘、U盘。
4.存储过地名普查涉密信息的电脑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销毁。
5.存储涉密信息的光盘,保密专用移动硬盘、U盘要登记造册,不得在涉密电脑和非涉密电脑之间交叉使用。在保密柜中保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工作完成后统一上交普查办管理,不得自行处理。
(二)涉密文件、图表、软件等资料的管理
1.地名普查中涉密的资料、软件、地形图、影像图、含有经纬度数据的地名普查登记表、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普查成果图等资料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台账,不允许私自复制、安装、扫描、拍照,不得外流。确实不需要时,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销毁。
2.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阅处,不准携带回家或进入公共场所使用;不得将阅处完毕的涉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3.地名普查中所使用的地形图、影像图、成果图等均为国家秘密图纸,使用时要保持图纸的完整和清洁。
4.涉密电子资料,严格按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在存储、拷贝、使用中必须防止非相关人员获得,使用完后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销毁。
5.发送、上报涉密文件、资料等,应按机要部门要求方式传递。
6.会议中需要使用的涉密资料,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与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涉密档案的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涉密文件、资料的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
2.必须分类集中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渍、防潮等防护工作。
3.涉密档案的查阅、复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四)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要求,建立地名普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信息前,各级地名普查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做到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发布、不公开、不上网。
三、加强领导,确保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好学习教育。各级地名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保密知识学习,切实增强全体普查人员保密意识,筑牢严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加大对涉密环节相关人员岗前保密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使其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要严格审查参与地名普查的技术服务单位的保密资质,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任用、聘用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监督。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地名普查经费,设置地名普查操作室,配齐地名普查专用设施设备,达到保密的软硬件设施要求。要配齐配强人员,涉密岗位要安排思想觉悟高,业务过硬,责任心强的同志,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和完善涉密文件、资料、电脑等涉密信息及载体的管理制度,规范保密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地名普查机构要加强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保密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对重要涉密岗位和重点要害环节不定期开展抽查,及时堵塞漏洞,严防发生失泄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发生失密、泄密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单位责任,确保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江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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