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4〕128号)精神,近日,南昌市民政局由市政府授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程序的通知》,通知要求开发区(新区)设立村(居)委会需由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向拟设立的村居委会所在行政县(区)民政局发函,县(区)民政局依函报人民政府行文批复。
(局区划地名处)